(2021)粤0105民初15323号
徐彬彬:
关于原告广州市海珠区塘发经营部诉被告徐彬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你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徐彬彬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海珠区塘发经营部支付货款12420元。
本案受理费111元,由被告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被告在履行判决时将其应付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自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联系人:邹妍、沙柳聪
电话:020-830054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