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5民初16592号
陈瑞:
关于原告广州公交集团广交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汽车租赁分公司与被告陈瑞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你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瑞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租金5179.25元、违约金2987.15元、车辆交通违章违约金11300元给原告广州公交集团广交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汽车租赁分公司(支付时扣除被告陈瑞已交的押金10000元);二、驳回原告广州公交集团广交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汽车租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42元,由原告负担35元,被告负担307元。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被告在履行判决时将其应付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自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联系人:邹妍、沙柳聪
电话:020-830054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