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5民初22904号
阳文超:
本院受理黄伟仿与阳文超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22904号民事判决书,判项如下:被告阳文超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黄伟仿清付运费20900元,并按日利率万分之四计付自2019年9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给原告。本案受理费168元,由被告负担。上述诉讼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联系人:茹锐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