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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29091号戴欣媛与广州市海珠区铖鑫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2022-01-06 17:27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5民初29091号


广州市海珠区铖鑫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住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235号之一201室):

  本院受理原告戴欣媛诉被告广州市海珠区铖鑫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105民初29091号】,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服务合同》;二、判令被告依法返还原告未使用课时费4990元及利息;三、由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另本案于2022年3月2日16时0分在海珠区人民法院生态城人民法庭第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依法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联系人:区伟斌、詹泽鑫
电话:34476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