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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22475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与谢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01-06 17:27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5民初22475号


谢浩:

  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与谢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22475号民事判决书:一、解除原、被告于2020年5月12日签订的《中国银行信用卡专向分期业务借款合同》(合同编号:HTJA2020100010542536)及《中国银行信用卡专向分期业务借款合同》(合同编号:HTJA2020100010542536Y);二、被告谢浩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清偿欠款本金122044元、利息473.83元、分期手续费10177.11元、违约金1588.46元,并支付从2021年7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付,但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给原告。本案受理费3254元,由被告负担。上述诉讼费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负担的诉讼费直接支付给原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联系人:胡泳贤、王静贤
电话:830053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