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5执异540号
广州市创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旺洲服装有限公司、张小云:
在申请执行人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创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旺洲服装有限公司、李建新、张小云、李政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8)粤0105执5100号,恢复执行案号:(2021)粤0105执恢751号]过程中,异议人李政轩对本院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105执异54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李政轩提出的执行异议。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