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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25026号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施勇汉信用卡纠纷

2022-01-06 16:40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5民初25026号


施勇汉:

  本院受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施勇汉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250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清还本金118396.58元、利息13707.48元、分期手续费18647.47元,并支付从2021年11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付)给原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16.56元,由原告负担20元,被告负担1596.56元。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联系人:叶国钊、梁健炜
电话:830054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