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5民初16600号
李林波:
关于原告广州公交集团广交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约租车分公司与被告李林波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你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林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经营费用15400元及逾期利息给原告广州公交集团广交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约租车分公司,逾期利息: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2021年1月31日止以145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2021年1月31日止以385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2021年1月31日止以53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月31日止以48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15400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15.4%计算;二、驳回原告广州公交集团广交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约租车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61元,由原告负担21元,被告负担240元。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被告在履行判决时将其应付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自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联系人:邹妍、沙柳聪
电话:020-830054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