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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4民初42543号原告广东华阳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勤栋典当纠纷一案

2022-01-06 18:51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民初42543号



胡勤栋:

本院受理(2021)粤0104民初42543号原告广东华阳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勤栋典当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04民初425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胡勤栋向原告广东华阳典当有限公司偿还典当借款本金27万元;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胡勤栋向原告广东华阳典当有限公司支付在当期间综合费990元;

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胡勤栋向原告广东华阳典当有限公司支付绝当后的利息及违约金(从2021年8月4日起,以27万元为基数,利息和违约金之和按月利率2.7%为标准,计至偿清借款本金之日止);

四、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胡勤栋向原告广东华阳典当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0元;

五、被告胡勤栋不履行上述债务的,原告广东华阳典当有限公司有权对依法处分被告胡勤栋名下的南沙区南沙街心意三街2号1803房的所得价款按照抵押权的先后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882.7元,由被告胡勤栋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发布日期即是公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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