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法院公告 > 越秀区法院公告专栏 > 正文

(2021)粤0104民初28174号谢志荣与陈中杰、李江英民间借贷纠纷

2022-01-06 16:40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民初28174号


李江英:

  本院受理原告谢志荣诉被告陈中杰、李江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目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粤0104民初2817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 一、被告陈中杰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谢志荣偿还借款本金2500000元及支付利息(其中从2020年6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上述借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二、驳回原告谢志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26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陈中杰负担。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向你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联系人:赖丽恂、麦楚瑜
电话:020-83009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