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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4执13998号广州京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陈业耿、霍丽娟借款合同纠纷

2022-01-06 15:37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执13998号


陈业耿、霍丽娟:

  (2021)粤0104执1399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州京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344号第8层。

  法定代表人:吴林海,董事长。

  被执行人:陈业耿,男,198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霍丽娟,女,197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广州京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业耿、霍丽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104民初275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清还借款本金金483250元及利息、罚息、违约金(从2019年12月12日起合并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及支付律师费24789元、案件受理费4840元、保全费3458.81元;如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上述债务的,申请执行人有权以拍卖、变卖抵押物即被执行人名下的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容山社区居民委员会容奇大道中14号丰盛豪庭2座XXXX号所得价款按照抵押权设定顺序优先受偿。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粤0104执1399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依法采取变卖形式,于2021年12月7日在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公开变卖被执行人陈业耿、霍丽娟名下的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容山社区居民委员会容奇大道中14号丰盛豪庭2座XXXX号房屋以清偿债务,买受人钟志祥 于2021年12月8日以925214元的最高价竞得。现买受人钟志祥已向本院足额交付了变卖成交价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容山社区居民委员会容奇大道中14号丰盛豪庭2座XXXX号房屋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钟志祥所有。上述房屋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钟志祥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钟志祥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三、办理上述房屋过户手续及所需税、费、金均由买受人钟志祥负责、承担。

  四、解除对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容山社区居民委员会容奇大道中14号丰盛豪庭2座XXXX号房屋的查封[查封文号:(2020)粤0104民初27569号]。

  五、注销上述房屋的原房地产证及所设立的抵押登记和他项权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联系人:陈本聪、何子洋
电话:020-83009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