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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4民初26002号广州市北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壹柒(广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利欢欢、庄远远租赁合同纠纷

2022-01-06 15:37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民初26002号


壹柒(广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利欢欢: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北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壹柒(广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利欢欢、庄远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4民初26002号民事判决书:一、原告广州市北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壹柒(广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壹柒空间办公室租赁合同》于2019年8月22日解除;二、被告壹柒(广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北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退还15730元履约保证金以及支付利息(利息以15730元为本金,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19年8月23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三、被告壹柒(广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北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退还13576.2元和支付利息(利息以13576.2元为本金,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19年8月23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四、驳回原告广州市北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90元,由被告壹柒(广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联系人:方卓迪、刘嘉琳
电话:020-830093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