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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4民初29902号陈雀婷与陈豪乐民间借贷纠纷

2022-01-06 15:37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粤0104民初29902号


陈豪乐:

  本院受理原告陈雀婷诉被告陈豪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目前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04民初29902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豪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雀婷偿还借款32000元;二、驳回原告陈雀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8元,由原告陈雀婷负担191.83元,由被告陈豪乐负担646.17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你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联系人:朱志亮
电话:020-83009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