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4民初27874号
刘永耀:
本院受理原告齐龙雨诉被告刘永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因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04民初2787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刘永耀名下价值76240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782元,由申请人齐龙雨预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联系人:廖嘉娴、潘子聪
电话:020-830092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