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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4民初41879号曲璇与冯晓光民间借贷纠纷

2022-01-06 15:36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民初41879号


冯晓光:

  原告曲璇诉被告冯晓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粤0104民初418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冯晓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曲璇返还借款本金14300元;二、驳回原告曲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7.5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曲璇负担8.75元,由被告冯晓光负担78.75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向你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联系人:郑晓婷、黎千颐
电话:020-83009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