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4民初48019号
李树华、广州市飞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与李树华、广州市飞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返还3162元及利息(从原告支付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的举证答辩期为送达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1日14时15分在本院205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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