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法院公告 > 越秀区法院公告专栏 > 正文

(2021)粤0104民初36682号周坤养与张效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公告

2022-01-06 15:36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民初36682号


张效林:

  本院受理周坤养与张效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4民初366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张效林应向原告周坤养偿还借款本金2123000元及利息(以2123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6月26日起至实际偿还借款本金之日止,按月利率千分之五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周坤养的其余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6238元,由原告周坤养负担3564元,被告张效林负担12674元。本案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周坤养负担1097元,被告张效林负担3903元。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联系人:彭鹏
电话:020-83009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