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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28280号吴筱玮与广州银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钟慧玲、黄为民、李常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22-01-05 15:05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5民初28280号


广州银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钟慧玲、黄为民:

  本院受理的吴筱玮与被告一广州银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二钟慧玲、被告三黄为民、被告四李常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退还购房款500,000元;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1年11月5日为63,013.89元);3、判令被告二、三、四对第1、2项诉请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1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35法庭A611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联系人:李晓阳、李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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