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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14984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与陈荣庆、叶郁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01-05 15:04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5民初14984号


陈荣庆、叶郁青:

  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与陈荣庆、叶郁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149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与被告陈荣庆、叶郁青于2019年10月30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

  二、被告陈荣庆、叶郁青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774720.38元、利息84392.22元、罚息1322.06元、复利2903.04元,并从2021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付利息、罚息、复利给原告。

  三、如被告陈荣庆、叶郁青届时不能清偿本判决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有权以被告陈荣庆名下设定抵押的广州市黄埔区融岭一街11号703房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1330元,由被告陈荣庆、叶郁青共同负担;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陈荣庆负担。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受理费2133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交来本院。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联系人:简扬生、何禧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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