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5民初28513号
宋华云: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海珠区一帆鞋业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的诉请: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万元及违约金;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2日在本院生态城人民法庭第4法庭 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联系人:林湛河、谭颖诗
电话:34476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