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5民初27093号
邱金龙:
本院受理广州市海珠区嘉盛服装辅料经营中心与邱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270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邱金龙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37260.9元、违约金31110元给原告广州市海珠区嘉盛服装辅料经营中心。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海珠区嘉盛服装辅料经营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92元,由被告邱金龙负担759元,原告广州市海珠区嘉盛服装辅料经营中心负担33元。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759元直接支付给原告。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联系人:简扬生、何禧莹
电话:83005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