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5民初28472号
李伟恒:
本院受理(2021)粤0105民初28472号原告钟文健诉被告李伟恒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7858.88元、后续治疗费996元、住宿费1161.3元、交通费236.21元,以上各项损失共计10252.39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现因被告李伟恒(男,汉族,1990年7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南箕中街61号402房)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应诉材料,现本院向上述被告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2月21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17法庭(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适用一审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联系人:沈颋、陈咏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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