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5民初22928号
吴瑞林:
原告陈敏学诉被告广东省中泓工程服务有限公司、邓俊勇、广东中泓城市更新集团有限公司、吴瑞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22928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广东省中泓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敏学支付工程款4950元及利息(以4950元为基数,从2021年8月27日起至实际清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广东省中泓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敏学支付脚手架租金(按每月2000元的标准计算,从2021年4月17日起至2021年12月29日止);
三、驳回原告陈敏学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广东省中泓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联系人:杨美满、古嘉琪
电话:830056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