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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4民初47138号原告广州市春汇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德乐娱乐有限公司、李志坚、赵伦、刘慧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2-01-05 16:05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民初47138号



广州德乐娱乐有限公司、李志坚:

本院受理(2021)粤0104民初47138号原告广州市春汇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德乐娱乐有限公司、李志坚、赵伦、刘慧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目前无法送达(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被告广州德乐娱乐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已支付的促销投入38万元;被告广州德乐娱乐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8万元;被告广州德乐娱乐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1800元;被告李志坚、赵伦、刘慧敏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保全费、受理费由四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的答辩期和举证期为送达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2月23日9时15分在本院236法庭(广州市越秀区寺右北一街三巷一号)公开开庭审理, 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O二二年(发布日期即是公告日期)


主审法官:杨斯淼 电话:020-830094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