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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4民初41406号原告陈楚和与被告广东基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张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22-01-05 16:05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民初41406号



广东基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张州:

本院受理(2021)粤0104民初41406号原告陈楚和与被告广东基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张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04民初414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东基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陈楚和偿还本金20万元、利息48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4年7月1日起以借款本金2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陈楚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690元,由原告陈楚和负担240元,由被告广东基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450元。

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发布日期即是公告日期)


经办人:杨斯淼 电话:020-830094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