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4民初48384号
陈嘉毅: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换丽诉你合同纠纷,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 1、要求被告陈嘉毅归还欠款630000元人民币及利息;2、诉状费用由被告陈嘉毅承担。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2月23日14时30分在本院223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联系人:刘婷、伍耀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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