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4民初48376号
李春梅:
本院受理的原告周凯诉你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14日10时30分在本院224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联系人:黄丽蓉、唐嘉仪
电话:020-83009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