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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4民初41449号广州市源发运输有限公司与莫海翔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2022-01-05 15:06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民初41449号


莫海翔:

  本院受理(2021)粤0104民初41449号原告广州市源发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莫海翔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目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令:一、原告广州市源发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莫海翔于2013年7月11日签订的《机动车委托托管服务合同书》于2021年11月26日解除;二、被告莫海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广州市源发运输有限公司到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办理变更粤AW2L94轻型厢式货车所有人为被告莫海翔的过户手续;三、被告莫海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源发运输有限公司支付综合服务费6676元;四、被告莫海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源发运输有限公司支付保险费、车船税合计14201.67元及滞纳金(以4345.10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2020年6月28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以8689.51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29日计算至2021年6月22日,以14201.67元为基数从2021年6月23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五、驳回原告广州市源发运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8元,由原告广州市源发运输有限公司负担69元,被告莫海翔负担189元。现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联系人:陈伟清、冯金莲
电话:020-830092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