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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4民初48646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与陈丽仪、谭绍龙TAN SHAO LONG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01-05 15:06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民初48646号


谭绍龙TAN SHAO LONG: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与被告陈丽仪、谭绍龙(TAN SHAO LONG)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谭绍龙(TAN SHAO LONG)(男,1958年7月1日出生,加拿大国籍)目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一、二之间于2012年2月3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编号440550009-026-2012000157)(合同标的:11.6万元);2.被告一、二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1597.73元及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本金罚息、利息罚息[截至2021年6月26日,尚欠利息1898.31元、本金罚息1165.38元和利息罚息182.91元;此后的各类利息、本金罚息、利息罚息(即复利)等按借款合同约定计付至款项还清之日止];3.被告一、二立即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服务费5000元;4.原告对被告一、二用作抵押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广州白云机场北出口空港大道1号2368商铺的房产经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的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受理费、保全费等)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你方,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25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广州市越秀区寺右北一街三巷一号)218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联系人:陈永华、钟伟标
电话:020-83009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