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4民初47838号
广东富涵投资有限公司、黄远命、蔡永楼、黄远钊:
本院受理的郭毅鸿与广东富涵投资有限公司、黄远命、蔡永楼、黄远钊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清偿欠款本金317400元(欠款为46000美元,按当年美元与人民币6.9汇率转换)及其相应利息(利息以317400元为本金,以LPR年利率2019年4.2%、2020年4.05%为计算依据,从2019年2月5日起计至起诉之日为34755元,此后利息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三股东承担责任是基于未实际缴纳出资,在未缴纳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1日09时30分在本院211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联系人:郭雪、黄程蕾
电话:020-830092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