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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4民初41542号广州市加承运输有限公司与张辉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2022-01-05 15:06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民初41542号


张辉:

  本院受理(2021)粤0104民初41542号原告广州市加承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辉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目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令:一、原告广州市加承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辉于2015年3月7日签订的《机动车委托托管服务合同书》于2021年11月16日解除;二、被告张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广州市加承运输有限公司到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办理变更粤A2PS41轻型厢式货车所有人为被告张辉的过户手续;三、被告张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加承运输有限公司支付综合服务费4312元;四、被告张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加承运输有限公司支付保险费、车船税合计10685.29元及滞纳金(滞纳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以3362.84元为基数从2020年2月25日起计算至2020年4月25日,以5257.72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26日起计算至2021年3月1日,以8790.41元为基数从2021年3月2日起计算至2021年5月18日,以10685.29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19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五、驳回原告广州市加承运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元,由原告广州市加承运输有限公司负担47元,被告张辉负担143元。现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联系人:陈伟清、冯金莲
电话:020-830092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