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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4民初36174号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吴修泽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2022-01-05 15:06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民初36174号


吴修泽:

  本院受理(2021)粤0104民初36174号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诉被告吴修泽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目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令:一、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吴修泽向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28297.08元;二、自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吴修泽向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支付保费1328.94元;三、自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吴修泽向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29626.02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四、驳回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39元,由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62元,由被告吴修泽负担477元。现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联系人:陈伟清、冯金莲
电话:020-830092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