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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4民初41580号陈碧娟、赖斌与陈志立物权保护纠纷

2022-01-05 15:05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民初41580号


陈志立:

  本院受理原告陈碧娟、赖斌与被告陈志立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4民初415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志立(及同住人员)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个月内将广州市越秀区东华西路三拱直街7号403房腾空交还给原告陈碧娟、赖斌;二、被告陈志立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将广州市越秀区东华西路三拱直街7号403房从2021年7月15日起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按每月47.1573平方米×41元/平方米=1934元计算)一次性支付给原告陈碧娟、赖斌;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被告陈志立应按每月1934元的标准向原告陈碧娟、赖斌逐月支付房屋使用费至将房屋腾空交还给原告陈碧娟、赖斌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陈志立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联系人:蔡永辉、何婧
电话:83009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