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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4民初34150号汤旭与林泽娜、广州市车耀荟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22-01-05 15:05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民初34150号


广州市车耀荟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汤旭与被告林泽娜、广州市车耀荟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104民初34150号】本院已依法作出判决。因你目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原告汤旭与被告林泽娜就广州市越秀区永福路6号3111房屋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于2021年7月12日解除;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林泽娜向原告汤旭返还已付房款373383元及支付利息(自2017年3月27日起至2017年3月30日止,以2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3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373383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汤旭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941元,由被告林泽娜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联系人:龙健美、梁涛
电话:020-83009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