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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4执异444号陈志琼与广州海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曾土观借款合同纠纷

2022-01-05 15:05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执异444号


曾土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海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曾土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外人陈志琼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本院(2021)粤0104执异44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陈志琼对本院(2021)粤0104执5419号案执行标的珠海市香洲区拱北粤海中路2005号住宅楼5栋502房的50%产权份额所提的异议请求。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联系人:梁嘉俊、朱林霞
电话:020-830095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