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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4民初11153号龚丽丽、杨启伊与广州天马发展有限公司与赵振源、陈毅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2-01-05 15:05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民初11153号


陈毅斌:

  本院受理原告龚丽丽、杨启伊与被告广州天马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赵振源、陈毅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4民初111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杨启伊与被告广州天马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4日签订的《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予以解除;二、被告广州天马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广州市越秀区环市西路168号3086铺按房产证附图所载四至恢复原状后腾空交还给原告龚丽丽、杨启伊。第三人赵振源对此承担协助义务;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天马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龚丽丽、杨启伊支付从2020年1月1日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的租金(其中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月租金为7050元;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月租金为7402元;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月租金为7773元;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月租金为8161元;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月租金为8569元,2024年5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月租金为8998元,且总额抵扣保证金13800元)及逾期支付上述租金的违约金(从2020年1月5日起至被告付清上述所欠租金之日止,每日以当月应付而未付租金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付。该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被告上述所欠租金总额为限)。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的房屋使用费,被告广州天马发展有限公司应参照上述标准逐月向原告龚丽丽、杨启伊支付至实际腾空交还房屋之日止;四、驳回原告龚丽丽、杨启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275元,由被告广州天马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另,被告广州天马发展有限公司不服本案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现一并向你方公告该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联系人:蔡永辉、何婧
电话:83009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