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4民初40742号
伍建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与被告伍建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你们)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04民初40742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与被告伍建明签订的《中国银行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借款合同》于2021年11月21日解除;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伍建明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24991元及手续费28000元,支付利息及还款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5月7日的利息为551.73元、还款违约金为1442.32元;自2021年5月8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还款违约金按《中国银行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62元,由被告伍建明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联系人:唐娜、邱琬婷
电话:020-83009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