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4民初42422号
广州越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谢穗萍、邓晓峰、邓晓林与被告广州越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司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2021)粤0104民初424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谢穗萍、邓晓峰、邓晓林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谢穗萍、邓晓峰、邓晓林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另,原告谢穗萍、邓晓峰、邓晓林不服本案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现一并向你司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联系人:蔡永辉、何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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