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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4民初37783号骆金梅与李毅怀民间借贷纠纷

2022-01-05 14:45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民初37783号


李毅怀:

  本院受理骆金梅与李毅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4民初37783号民事判决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本案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毅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骆金梅、王志勇欠款本金12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25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1日开始以月利率0.6%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骆金梅、王志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25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联系人:毛磊、邓子君
电话:020-83009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