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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4民初42812号吴凤玲与广州自如生活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2-01-05 14:45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民初42812号


广州自如生活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吴凤玲与广州自如生活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司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2021)粤0104民初428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自如生活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退回押金1565元给原告吴凤玲;二、被告广州自如生活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退回换租费815元给原告吴凤玲;三、被告广州自如生活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退回租金1033元给原告吴凤玲;四、驳回原告吴凤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吴凤玲负担5元,被告广州自如生活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联系人:蔡永辉、何婧
电话:83009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