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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4执异595号郑仲壕与重庆市拉卡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潘国君、袁琳借款合同纠纷

2022-01-05 11:17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执异595号


潘国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拉卡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潘国君、袁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郑仲壕以其受让了本案债权为由向本院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本院(2021)粤0104执异59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一、变更郑仲壕为本院(2021)粤0104执27179号案的申请执行人; 二、原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拉卡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该案的权利义务由郑仲壕继受。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联系人:梁嘉俊、王月娇
电话:020-83009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