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法院公告 > 越秀区法院公告专栏 > 正文

(2021)粤0104民初38236号梁萍乐与广东省建设发展城镇公司、广东广源工程公司、广东惠福大厦有限公司、广东农银物业发展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

2022-01-05 11:17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民初38236号


广东省建设发展城镇公司、广东惠福大厦有限公司、广东农银物业发展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梁萍乐诉被告广东省建设发展城镇公司、广东广源工程公司、广东惠福大厦有限公司、广东农银物业发展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4民初382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梁萍乐对被告广东广源工程公司享有自2019年1月18日起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的临迁补助费(按照700元/月的标准计付)的债权;二、确认原告梁萍乐对被告广东广源工程公司享有逾期支付上述临迁补助费的滞纳金(以当月应付而未付的临迁补助费为基数,分别自每月的6日起计至2020年12月9日止,其中2019年8月19日前的滞纳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后的滞纳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的债权;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东省建设发展城镇公司、广东惠福大厦有限公司、广东农银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梁萍乐支付自2019年1月18日起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的临迁补助费(按每月700元计)及逾期支付前述临迁补助费的滞纳金(以当月应付而未付的临迁补助费为基数,分别自每月的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2019年8月19日前的滞纳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后的滞纳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该滞纳金以该阶段所欠临迁补助费的总额为限;四、驳回原告梁萍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66元,由被告广东省建设发展城镇公司、广东惠福大厦有限公司、广东农银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广源工程公司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联系人:徐娟、罗婧熙
电话:020-83009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