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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4民初41249号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唐中国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2022-01-05 11:17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民初41249号


唐中国:

  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被告唐中国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你们)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104民初412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唐中国向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21799.68元;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唐中国向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支付保费3284.93元;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唐中国向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尚欠保费及理赔款之和25084.61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四、驳回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71元,由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159元,由被告唐中国负担312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逾期没有上诉的,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联系人:赵璐璐、潘子聪
电话:020-830092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