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法院公告 > 越秀区法院公告专栏 > 正文

(2021)粤0104民初41690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淘金支行与黄志强、钟婉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01-05 11:17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民初41690号


黄志强: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淘金支行与黄志强、钟婉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4民初416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黄志强、钟婉菲共同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淘金支行清偿借款本金210000元及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分期手续费(暂计至2021年7月12日的利息为1158.09元、逾期还款违约金为1548.03元、分期手续费为4762.55元;从2021年7月13日起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从2021年7月13日起的分期手续费按每期800元计付至实际款项清偿之日止,并以计算至60期即2024年7月25日当期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281元,财产保全费1607.34元,由被告黄志强、钟婉菲共同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联系人:龚帆、杨丰
电话:020-830092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