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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4民初4149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与被告刘秀帮、王燕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2022-01-05 11:17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民初41496号


王燕妮: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与被告刘秀帮、王燕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04民初414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与被告刘秀帮、王燕妮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优客分期业务协议》(编号:HTJK2018100006295966)于2021年11月22日予以解除;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刘秀帮、王燕妮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偿还贷款本金54978元、手续费10199.99元、利息及还款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7月24日的利息为1403.73元、还款违约金为2301.73元;自2021年7月25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还款违约金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优客分期业务协议》约定标准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61元、财产保全费777元,均由被告刘秀帮、王燕妮共同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联系人:杨婷
电话:020-830094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