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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4民初39919号曾芳与张磊民间借贷纠纷

2022-01-05 11:17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民初39919号


张磊:

  本院受理(2021)粤0104民初39919号原告曾芳诉被告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你们)目前无法送达(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曾芳偿还53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53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1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4550元(原告曾芳已预付),由被告张磊负担。

  现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内按上诉请求的项目及相关交费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联系人:邹海媚、邱玉芳
电话:020-83009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