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4民初22716号
广州市煤建有限公司物业租赁分公司、广州市煤建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广州市越秀区第三房屋管理所与列志光、列韵、广州市煤建有限公司物业租赁分公司、广州市煤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4民初2271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内容:一、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三十日内,被告广州市煤建有限公司物业租赁分公司将广州市越秀区越秀南路25号之一地下腾空交还原告广州市越秀区第二房屋管理所;被告列志光、列韵及其同住人员对其占用上址房屋部分承担协助义务;二、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十日内,被告广州市煤建有限公司物业租赁分公司向原告广州市越秀区第二房屋管理所支付从2015年8月1日起至交还房屋之日止的租金(按每月1736.10元计算);被告广州市煤建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广州市越秀区第二房屋管理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76元,由原告负担3376元,被告广州市煤建有限公司物业租赁分公司、广州市煤建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400元。
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联系人:张广鋆、邓鸿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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