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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4民初4137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与被告广州乐贝儿游乐管理有限公司、程果雨、张显贵、胡日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2022-01-05 11:17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民初41376号


广州乐贝儿游乐管理有限公司、程果雨、张显贵、胡日良: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与被告广州乐贝儿游乐管理有限公司、程果雨、张显贵、胡日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04民初413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广州乐贝儿游乐管理有限公司、程果雨、张显贵、胡日良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偿还本金770079.99元及利息4274.36元、罚息(含复利)[暂计至2021年12月20日的罚息(含复利)为45407.58元;从2021年12月21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5.0025%上浮50%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从2021年12月21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复利以尚欠利息为基数,按贷款利率5.0025%上浮50%计算至利息清偿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896元、财产保全费4516元,由被告广州乐贝儿游乐管理有限公司、程果雨、张显贵、胡日良共同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联系人:杨婷
电话:020-830094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