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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4民初46909号菜鸟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与沈宁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2022-01-05 11:16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民初46909号


沈宁根:

  本院受理的原告菜鸟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沈宁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本院判令: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一次性清偿所欠原告租金133115.85元;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9月7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计算基数:以截至2019月7月22日的未付总租金133115.85元为基数;计算利率:自2019月7月2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8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即年利率15.4%计算;计算期限:从逾期付款日即2019月7月22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现暂计至2021年5月16日为50339.98元);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损失3000元;四、请求法院确认原告对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具有抵押权的车辆(车辆品牌:东风本田,型号及配置:2012款CR-V思威Lxi-2.0-AT都市型前驱京V(国IV),车牌:粤A0AT87,发动机号:1043945,车架号:LVHRM82XC5026628)享有处分及优先受偿权;五、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公告费等。(2021)粤0104民初469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菜鸟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联系人:方卓迪、刘嘉琳
电话:020-830093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