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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4民初48274号原告余征宇与被告周海燕民间借贷纠纷

2022-01-05 11:16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民初48274号


周海燕:

  本院受理的原告余征宇与被告周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133200元及利息10269.41元(2019年8月3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清偿止,现暂计至2021年8月2日),共计143469.41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10日14时15分在本院221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联系人:周密、倪凯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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